(2015)贾民初字第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忠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忠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580号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春。委托代理人任卓伦。被告高忠奎。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忠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审 判 员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