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谭相东与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相东,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谭相东,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袁强,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新发大厦10楼1009室。负责人袁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谭相东与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4561710.79元(其中案款本金4514169.1元,案件执行费47541.69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袁强、陕西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