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昕与被申请人周明勤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昕,周明勤,周明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19-1号原告李昕,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勤,曾用名周凤梅,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周明惠,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沈民初字第20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昕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周明勤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明勤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窦建中审 判 员 潘华东代理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