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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泽勇与徐德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泽勇,徐德禹,成都西南博美装饰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10号原告徐泽勇,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罗孝满,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徐德禹,男,193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第三人成都西南博美装饰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319号。法定代表人夏朝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勇与被告徐德禹以及第三人成都西南博美装饰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泽勇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婧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