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忠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宋来军,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三明市。被告王建忠,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缴交物业管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曼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