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市北区某某琴行、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市北区某某琴行,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被告市北区某某琴行,地址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告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某某琴行、青岛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