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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郭某,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