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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利君与黄爱云,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君,黄爱云,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周利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何超,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东座1007室。法定代表人杨孝立。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1、1202。负责人曹晓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君诉被告黄爱云、被告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利君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利君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