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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侯精平诉被告朝阳县南双庙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朝阳县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1354号原告:侯某某,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南双庙乡。委托代理人:侯某,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县某镇。法定代表人:宋某,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司法所长。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朝阳县某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雨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