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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92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退回150元,剩余1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