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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冀锁录与屈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锁录,屈建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86号原告冀锁录。被告屈建彪。原告冀锁录与被告屈建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锁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建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锁录诉称,2013年12月19日,被告屈建彪因资金不足,不能足额交纳分期付款的车款,向原告借款3459元,此款作为车款交到了吉运集团。当时被告给原写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59元及2013年12月19日至今的利息。被告屈建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屈建彪在吉运集团山西洪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汽车一辆,原告冀锁录时任吉运集团山西洪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12月19日,被告向该公司支付当月车款时,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459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车款叁仟肆佰伍拾玖元正(3459),屈建彪,19/12号。庭审中原告提交吉运集团山西洪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材料一份,内容为:“2013年12月19日,客户屈建彪因交不够分期付款车的应交车款,故向我公司负责收款工作的冀锁录借款3459元作为车款交到了吉运集团。当时,屈建彪给冀锁录写了‘今欠到车款3459元整’的欠条。此款与我公司无关,是屈建彪应付给冀锁录的个人欠款。证明人:吉运集团山西洪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高晓磊。2015年5月11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吉运集团山西洪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因付车款向原告借款3459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吉运集团山西洪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屈建彪返还原告冀锁录借款345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屈建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