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铭诉孙冬冬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刘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女孙荷媛由谁抚养发生争议。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处理。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购买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应否结合升值因素,应予确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廖化宇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