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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武隆县磊立石材有限公司与戴卓住,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磊立石材有限公司,戴卓住,陈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武隆县磊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隆县平桥镇茅坪村赵家坝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5170921-2。法定代表人杨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戴卓住,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陈良,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磊立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卓住、陈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磊立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磊立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磊立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二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青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