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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屈桂红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桂红,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矿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屈桂红。委托代理人刘生武。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谷素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龙跃,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高婕玮,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协管员。原告屈桂红与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5年5月,原告向被告下属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因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等事项,同年6月被告下属劳动监察部门答复原告称,佳正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所以对原告投诉的事项不予受理。故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追究原告投诉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追究原告投诉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因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应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桂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英廷审判员  刘爱忠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