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立民诉被告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民,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春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646号原告:刘立民,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春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春龙,男,满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民诉被告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树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