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覃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潘盼盼,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覃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盼盼、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2014年12月23日,被告覃某某以做生意要资金周转为由,用其小轿车一辆作抵押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至今分文未付。因两被告在借款期间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此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特起诉,要求被告夫妻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覃某某未答辩。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长期在外打牌赌博,在外借钱也没有通过她,而且为了还债,把两个蛋糕店都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出去了,她也曾经帮被告覃某某还了11万元的债务,加之她与被告覃某某已协议离婚,约定覃某某所欠债务全由他个人偿还,故本案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覃某某个人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覃某某以做生意要资金周转为由,用其小轿车一辆鄂:L623**作抵押,立据向原告程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2015年5月26日,两被告在赤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一切债权由男方收回,欠赌债九万元,欠程某某生意周转资金三万元,均由男方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庭审笔录、离婚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离婚协议书已明确认定欠原告程正文30000元系程某某生意周转资金,被告夫妻离婚时虽然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被告覃某某承担,该约定只对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被告双方主张权利,故被告魏某某以她与被告覃某某离婚时约定该债务由被告覃某某个人偿还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覃某某、魏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就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5元,由被告覃某某、魏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