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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6318。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81。原告叶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6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志斌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