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叶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6318。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81。原告叶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6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志斌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