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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响缘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6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响缘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新邨顺境路100号增113。被执行人王志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响缘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志达银行存款5620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