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士标、程俊与程俊、邵仁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士标,程俊,邵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253号原告:余士标,农民。被告:程俊,农民。被告:邵仁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士标诉被告程俊、邵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邵仁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俊、邵仁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士标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士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士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