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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7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7755号原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102号楼305。法定代表人华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聘。被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2层201A号。法定代表人林姝含,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银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睿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北京正安融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胡俊海人民陪审员  王壁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