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智华与黄西河、成亚妹、黄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华,黄西河,成亚妹,黄远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98号原告朱智华,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黄西河,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成亚妹,系被告黄西河妻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黄远鸿,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智华诉被告黄西河、成亚妹、黄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钦宇代理审判员  练 韵人民陪审员  覃晓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泳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