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先群与泸州沁奥广告有限公司、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群,泸州沁奥广告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3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先群。被告泸州沁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群诉被告泸州沁奥广告有限公司、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勇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故原告李先群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本院减半收取173元,诉讼保全费270元,本院全数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