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小龙申请执行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被执行人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住所地织金县金凤街道办岩脚村。法定代表人朱孔军,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杨小龙申请执行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仲裁一案中,申请人杨小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了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织劳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玉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