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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小龙申请执行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被执行人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住所地织金县金凤街道办岩脚村。法定代表人朱孔军,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杨小龙申请执行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仲裁一案中,申请人杨小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了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织劳仲案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梁金虎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玉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