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程季芬与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季芬,吴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68号原告:程季芬,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吴国庆,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季芬诉被告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季芬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季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季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季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家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