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钟志强等人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强,陈战英,李雪萍,王春明,温爱红,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钟志强,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战英,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李雪萍,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王春明,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温爱红,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志强等人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志强等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832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7287元及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