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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冲与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林冲。被告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方塔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陶庆荣。原告林冲诉被告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林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林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原告林冲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