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冲与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林冲。被告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方塔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陶庆荣。原告林冲诉被告常熟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林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林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原告林冲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