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德亮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979号罪犯黄德亮,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4)台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10月8日以(2004)浙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07年2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德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德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亮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