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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何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何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5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住衡东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被告人何某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位于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三队的楼房建筑工程发包给何某,后何某在未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场施工。同年8月21日,在上址进行搬运作业的工人杜某从四楼摔至一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甲、何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认为,张某甲、何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何某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位于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三队的楼房建筑工程发包给何某,后何某在未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场施工。同年8月21日,在上址进行搬运作业的工人杜某从四楼摔至一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何某送被害人杜某到医院救治,后经民警传唤到派出所配合调查。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及其妻子龙某共同与杜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杜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覃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抢救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手术记录,情况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材料,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有自首情节,且共同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何某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