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同济医院与被告东营东康医院、郑国柱、苏元海、郑志明、苏元芳、林建勇、黄志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东营同济医院。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西四路交接处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L1546233-1。法定代表人吴凤忠,总经理。被告东营东康医院。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二路158号(银座一店北邻)。组织机构代码:67814886-9。法定代表人郑国柱,总经理。被告郑国柱,男,出生年月不详,东营东康医院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被告苏元海,男,出生年月不详,东营东康医院股东,住东营市。被告郑志明,男,出生年月不详,东营东康医院职工,住河北沧州市。被告苏元芳,男,出生年月不详,东营东康医院股东,住东营市。被告林建勇,男,出生年月不详,东营东康医院职工,住东营市。被告黄志强,男,出生年月不详,东营东康医院职工,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同济医院与被告东营东康医院、郑国柱、苏元海、郑志明、苏元芳、林建勇、黄志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同济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