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明继勇与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胡顺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继勇,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胡顺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明继勇,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代理人:苏红,日照市岚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胡顺萍,经理。被告:胡顺萍,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春红,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明继勇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胡顺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明继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继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继勇负担。审判员 易秀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