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61号原告赵某甲,女。被告赵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瀚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