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全某华与贵州金沙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华,贵州省金沙县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全某华,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竹溪县人,住湖南省竹溪县桃源乡。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黔金执字第2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万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金沙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体 福审判员 代 守 泽审判员 王艾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佩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