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辉喜与王先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辉喜,王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14-2号申请执行人谢辉喜。被执行人王先发。本院在执行谢辉喜与王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