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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孟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鱼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