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素霞与蔡永兰、张学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霞,蔡永兰,张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赵素霞,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蔡永兰,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学侠,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赵素霞与蔡永兰、张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蔡永兰、张学侠银行存款649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