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康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473号申请人康X,女,1944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人帅X1,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人帅X2,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康X、帅X1、帅X2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恩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康X、帅X1、帅X2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3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帅X1、帅X2自愿放弃对帅X3房产的继承权;二、位于昌平县城区镇安福街X号楼X单元X层X号,面积49.28平方米,房产证号:【昌更成字第XXX**号】房产由康X继承,该套楼房由帅X3变更到康X名下。三、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康X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及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康X与帅X3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女帅X1、帅X2。康X与帅X3婚后购买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昌更成字第XXXXX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帅X3,坐落为昌平县城区镇安福街X号楼X单元X层X号。2015年7月17日,帅X3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康X、帅X1、帅X2。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3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