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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喻静与彭小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43号原告喻静,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小员,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静诉被告彭小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小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静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