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经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姜秀兰与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兰,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姜秀兰。被告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郭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兰与被告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125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53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