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书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