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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友刚与孙洪广、洪国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友刚,孙洪广,洪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84-1号申请执行人申友刚,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罗庄。被执行人孙洪广,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六里村大六。被执行人洪国森,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穆庄村老庄。申友刚申请执行孙洪广、洪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向被执行人孙洪广、洪国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洪广、洪国森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洪广、洪国森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孙洪广、洪国森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友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