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振与初文臣、綦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初文臣,綦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840号原告李振。被告初文臣被告綦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与被告初文臣、綦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李振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