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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振与初文臣、綦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初文臣,綦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840号原告李振。被告初文臣被告綦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与被告初文臣、綦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李振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