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邹某与孙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428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被告孙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某的存款10万元;查封被告孙某所有的鲁P×××××奇瑞轿车一辆及鲁P×××××重型箱式半挂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之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