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民初字第5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80号原告:吕某甲,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某甲,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江晓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