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伟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589号罪犯王伟俊,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台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俊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5年7月3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王伟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伟俊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罚金缴纳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伟俊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犯有数罪,根据该犯赃款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哈刑执字第2589号王伟俊于作出了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俊犯,判处有期徒刑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写明主刑的刑种、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其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的刑种、刑期变更情况)。执行机关……(写明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经审理查明,……(写明确认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应予减刑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罪犯姓名和对其减刑的具体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徐向审判员王福军审判员李文博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