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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诉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周耀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周耀光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诉保字第67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文勇。被申请人:周耀光。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申请人周耀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耀光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保全金额为2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耀光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保全金额为2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