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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禹州市第一棉纺厂申请执行XX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2-625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第一棉纺厂法定代表人井国焕,任厂长。被执行人XX彪,男,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第一棉纺厂依据生效的(1998)禹经初字第72号经济判决书申请执行的(2002)禹执字第625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禹执字第62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