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琴与柳元祝、薛志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琴,柳元祝,薛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江琴,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金寨县。被执行人:柳元祝,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现狱中服刑。被执行人:薛志斌,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现狱中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薛志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寒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