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边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XX平诉江央顿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边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边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边执字第7-1号XX平诉江央顿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XX平与江央顿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江央顿珠支付XX平3万元和2.3两虫草,其中2万元和2.3两虫草当天已支付,剩余1万元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支付。总共赔偿金额为12.012万元,减去协议赔偿的3万元和2.3两虫草,剩余的钱XX平不再要求江央顿珠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建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洛松次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