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执民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袁东升与蔡根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东升,蔡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袁东升。被执行人蔡根金。申请执行人袁东升与被执行人蔡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根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蔡根金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5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福清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