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杜步云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步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杜步云,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代理人杨东,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何余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步云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步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步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杜步云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